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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

一、办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3]79 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1993]85 号);
3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 [1995]91 号);
4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给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工资的通知》(浙人奖 [1995]112 号);
5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 < 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办法 > 的通知》(浙人薪 [1996]21 号、 [1996] 财行 14 号);
6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正常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薪 [1997]224 号);
7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嘉委 [2002]22 号)。

二、对象条件
1 、连续 2 年考核为称职(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年度考核连续 5 年为称职或连续 3 年为优秀并在连续考核年度内没有晋升过级别工资的机关工作人员;
3 、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机关工作人员;
4 、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三、办事程序
由单位填写工资变动名册表、核准表,增加离退休费名册表、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附年度考核结果、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任命(聘任)等材料,报县人事局核准。

四、时限要求
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且材料齐全的,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联系电话:0573-422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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