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中发[2001]10号);
2 .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象条件
全县企事业单位中,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三、办事程序
1 .选拔工作每年依据省人事厅文件精神,按照嘉兴市人事局统一部署进行
2 .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专家登记表,由县人事局报经嘉兴市人事局审核平衡,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事厅。
四、时限要求
收到省人事厅公布的文件和下拨的津贴后 15 天内发给特殊津贴和证书。
责任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 0573-422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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