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 、《浙江省信访条例》( 2004 年 1 月 16 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 、《嘉兴市人事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办理规则》(嘉人办〔2004〕92 号 ) 。
二、办事程序
1 、接待。群众来信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后,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或呈送局领导阅批。群众来电来访,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接待,并对来访者基本情况和来访简要内容进行登记;
2 、办理。所有来信来电来访,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收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转寄责任归属部门办理,并将转办情况告知信访人;
3 、答复。对处理完毕或需说明解释的来信来访,办理结果或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上级转办信件要向转办机关复信说明处理情况,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有结果,有回音。
三、时限要求
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六十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向我局申请复查的,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责任科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73-422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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