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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

一、办事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中发[1983]30号);
2、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 中引办字 069 号);
3、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6] 中引办字 073号);
4、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印发《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中引办字 074号);
5、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引办发 [1990]134号);
6、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重大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引外智办[1996]5 号);
7、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104号)。

二、范围对象
1、项目申请单位为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
2、项目内容主要是为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而聘请外国专家,着重围绕农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及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设规划等基础建设中的项目。

三、办事程序
1、项目计划申报。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一般为一年一次,各单位应在当年4月底前将次年引进项目报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报,由县人事部门向市引智办统一报送。
2、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可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国专家需求表》(中英文各一式三份)。
3、项目联络准备。申请单位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及时和国外专家或组织进行联系,落实执行项目,力争当年项目当年完成。专家来华前 40 天,执行单位应通过县人事部门将专家来华时间报送市引进办,由市引进办与省外专局联系帮助办理有关专家入境手续(包括订购机票等) 。
4、项目执行。专家来华工作后,单位应热诚友好接待专家,努力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积极采纳专家提出的改进意见和措施,密切配合专家工作,虚心向专家学习。
5、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在专家离华后 15 天内,认真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一式三份)报送市引智办。

四、申报材料
1、填写《项目申请表》及《外国专家需求表》时要力求写清目前工作中的难点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希望达到何种要求,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条件以及专家来华时间和工作期限;
2、对国外专家组织推荐的专家人选及专家所提出的提问,项目申请单位应在 10 天内予以明确答复。项目申请单位如认为专家人选不合适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是否需要继续推荐意向;
3、专家来华前,所在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接待和工作计划,成立一个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家接待组,负责技术工作的配合和专家生活等日常事宜。要配好翻译;
4、对己批准的项目,如项目内容不变,允许更换专家人选,若因情况变化,需更改己批准的项目内容,应重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5、来华执行项目时间较长的专家,可携配偶同行。来华执行项目累计达三次的,第三次可携配偶同行;
6、经批准执行的专家组织项目,由国家、省外专局和市引智办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专家国际旅费及专家来华生活资助费。
7、对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执行项目,可申请“浙江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重大成果奖”,经县人事部门报市引智办审核后,由省外专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对项目作出最后评审,给予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推荐参加“南湖友谊奖”、“西湖友谊奖”和国家“外国专家友谊奖”的评选。
8、因特殊情况漏报或需急报的引智项目,可随时通过县人事部门向市引智办补报。

五、结果反馈
收到省外国专家局审批结果后, 15 天内将项目批准件经市引智办下达给项目申报部门(单位)。

责任科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3-403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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