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人录发 [1994]1号 );
3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浙人干[1996]95号);
4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 (试行) 的通知(浙人干[1997]105号)。
二、招考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招考录用程序进行。
个人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 、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 、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6 、具备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 、招考前,各乡镇和县级机关编制招考计划报县人事部门,填写《浙江省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表》,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2 、个人报考所需材料按招考通告办理;
3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招考单位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 一式二份 ) ,并附考试成绩、考核材料和体检报告,经县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
四、办事程序
1 、上报公务员录用计划;
2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考通告;
3 、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4 、组织笔试;
5 、组织面试;
6 、组织体检、考核;
7 、办理录用审批手续。需要上报以下材料:(1)录用请示(函),一式二份;(2)拟录用人员名册,一式二份;(3)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4) 考核政审材料,一式二份。
五、结果反馈
考生经笔试、面试后,考试成绩均予公布;进入面试、体检分数线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考生并予公布。考生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由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报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嘉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责任科室:公务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 0573-4228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