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 中发 [1986]3 号 ) ;
2、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人职发 [1990]4 号 ) ;
3、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 [1997]75 号)
4、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职改字 [1992]1 号 )
5、市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嘉职改 [1999]2 号 ) 。
二、对象条件
1、符合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高等学校教师等 29 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省、市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2、符合市职改领导小组印发的部分系列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 试行 ) 的通知 ( 嘉职改 [1997]5 号 ) 所规定的条件。
三、办事程序
1、基层单位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评审 ( 初定 ) 办法、评审 ( 初定 ) 条件等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然后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
2、基层单位的推荐评审 ( 初定 ) 材料经主管部门 ( 或人事代理机构 ) 审核汇总,送县人事职改部门签署意见,再送市职改部门或有关评委会办公室。初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县职改办受理。
3、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填写申请召开评审会议的函及评审对象花名册,随附评审对象评审表等有关材料,报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审查意见以复函形式返回有关评委会;
4、评委会收到批复后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对象及同意推荐对象,由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发文公布或出具推荐 ( 委托 ) 评审函。初定通过对象,由县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公布;
5、公布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政策规定;报名工作结束后,由人事职改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资格审查;
6、对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及职称外语考试的考务、考风、考纪等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审核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7、企业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填写聘任名册 , 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后聘任。
四、时限要求
1、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结束后 15 天内将评审结果书面报告送达人事职改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在收到评审结果报告之日起 15 天内发文公布;
2、人事职改部门在收到部门 ( 单位 ) 初定职称的书面报告之日起 15 天内发文公布;
3、人事职改部门随时办理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书面材料。
责任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县职改办 )
联系电话:0573-422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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