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104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对象条件 丧失工作能力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办事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县人事局审核。 四、时限要求 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且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联系电话:0573-4228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