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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

一、办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104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对象条件
丧失工作能力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办事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县人事局审核。

四、时限要求
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且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联系电话:0573-422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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