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中编[1993]4号);
2、《关于对事业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浙编[1993]46号);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浙委办[ 2002 ] 37 号)。
二、办事条件:
(一)申请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设立行政机构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3)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4)与职能相近机构的职责划分;
(5)机构所需的编制。
2 、撤销、变更行政机构
(1)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2)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划转或取消的意见;
(3)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
3 、行政机构增设科级内设机构
(1)增设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2)增设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责;
(3)与职能相近内设机构的职责划分;
(4)增设内设机构所需的编制及来源。
4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构内设机构
(1)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2)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划转或调整的意见;
(3)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二)申请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设置事业单位
(1)设置事业机构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2)规范的机构名称;
(3)明确的举办主体;
(4)单位的职责任务;
(5)编制员额;
(6)经费来源;
(7)工作场所。
2 、申请调整(增加或减少)事业单位编制员额:
(1)职责任务增减的依据;
(2)编制员额增加或减少的依据。
3 、撤销或变更事业单位:
(1)撤销或变更单位的依据;
(2)撤销或变更单位后职责划转或调整的意见;
(3)撤销或变更单位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
三、办理程序
具有申请资格的部门、单位,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题请示。
四、时限要求
材料齐全 3 个月至半年内办结;具体在县编委研究决定或经市编委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电话告知。
责任科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73-4228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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